申请人:深圳市某内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第6839957号第36类“七彩虹盛”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期提交规定期限内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撤销第6839957号第36类“七彩虹盛”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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