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判了!
7月8日,作曲家@林莫樵composer 晒出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判决书内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李宇春演唱的《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李宇春工作室随后转发此消息,并配文:“李宇春演唱的歌曲《无价之姐》被诉抄袭侵权一案,历时四年,终于等来法院终审公正判决!在此向所有喜欢《无价之姐》歌曲的朋友们分享终审判决结果,衷心感谢大家长久的信任和支持!”
2020年夏天,综艺《乘风破浪的姐姐》主题曲《无价之姐》因为魔性的旋律和舞蹈掀起了姐圈的 “摇摇舞” 热浪,如一股旋风般席卷各大社交平台,引发了广大网友、短视频博主和娱乐圈明星的模仿。
据统计,截止2020年9月29日,《无价之姐》副歌30秒的音频已被72.5万人作为背景音乐拍摄短视频使用,所拍摄的短视频被广泛传播、分享,累计播放量近百亿次。
歌红是非多,因音乐人董某某认为,《无价之姐》副歌部分跟自己2004年作曲的《跟我出发》在旋律、和弦链接上基本是一样的,认为《无价之姐》是抄袭,并提起诉讼。
2021年,《跟我出发》曲作者董某某与快手、李宇春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公开。
原告董某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快手平台删除含有抄袭内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频,并向三被告索赔200万元。
根据抄袭对比的说法,两首歌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副歌部分,董某某表示,经过专业人士鉴定,副歌部分8个小节几乎是一样的,据此才认定李宇春的《无价之姐》抄袭。
耗时四年,历经一审、二审,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胜诉,争议化解!
事实上,音乐作品著作权争议相较于文字作品更为复杂,音乐作品的实质性近似往往需要从歌曲所使用的节奏、和声、配器,甚至歌曲所表达的情绪等多个方面综合来衡量考察。
总之,涉及音乐作品抄袭的著作权案件通常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因为最表层听感或旋律上的相似就判定一首歌抄袭。
知产信息显示,“无价之姐”已被多方注册为商标,申请人包括废弃物处理公司、文化传媒公司、中医理疗公司及自然人等。
其中,芒果TV关联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多件“无价之姐”商标,国际分类为皮革皮具、科学仪器、健身器材等。截止目前,已有8件“无价之姐”商标成功注册。
由于节目名称与生俱来的传播力,抢注现象大量存在,以至于节目权利人不得不在与节目内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尽量避免被他人抢注。《乘风破浪的姐姐》热播时就曾陷入商标抢注风波,让芒果TV陷入被动。
再次提醒,随着影视、综艺节目商业性质的加强,不排除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此外考虑注册商标的成本以及为了避免被“碰瓷”,和后续IP价值的完整性和最大发挥,建议权利人及早将名称申请为商标,杜绝出现商标保护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