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名下已初步审定的第47474244号“煌牌HUANGPAI”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煌记”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决定:第47474244号“煌牌HUANGPAI”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