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59****80号“凯胜兴 KASON XING”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第59****80号“凯胜兴KASONXING”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59****80号“凯胜兴 KASON XING”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