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7****81号“航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