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81号“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天前 | 8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7****81号“航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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