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商标,唐邦代理“亿森全球”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94天前 | 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作出“亿森全球”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某公司在2020年01月17日申请注册了“亿森全球”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09月14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注册公告,由于该商标侵害了秦皇岛某公司的商标权益,秦皇岛某公司委托我司对“亿森全球”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无效宣告案件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对“亿森全球”商标注册人情况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并制定出合理的无效宣告方案:“亿森全球”商标注册人名下投资了合肥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占股95%,而合肥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主营业务包括“商标事务代理”,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亿森全球”商标注册人作为合肥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理应知晓控股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且“亿森全球”商标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如“健旺宝”、“速7酒店”、“顺逢快递”等,多件商标在审查阶段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亿森全球”商标注册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主体,大量在除商标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注册,且大部分商标系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亿森全球”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亿森全球”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作出“亿森全球”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案件启示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里的代理机构不仅包含代理机构本身,还包含代理机构的关联主体。因为如若不对上述情形加以限制,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利用关联主体进行商标注册,从而规避法律限制。若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故商标注册人本身并非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关系,其大量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的行为亦应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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