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接几株猕猴桃树也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其实这里面涉及一个“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的,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将植物新品种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
根据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2014年11月1日,扬州某果业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2011年7月22日,其将该品种的国内使用权排他许可给四川某农业公司。
四川某农业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某顿猕猴桃公司,经授权,该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杨氏金红1号”品种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打假。
马边彝族自治县一合作社先后两次从成都某农业公司(案外人)处购买“金红1号”猕猴桃树枝条,通过将枝条上的芽孢移接到实生苗砧木上进行嫁接,培育得到与前述“杨氏金红1号”为同一品种的猕猴桃树。
某顿猕猴桃公司认为前述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成都中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从案外人处购买枝条并进行嫁接的行为系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杨氏金红1号”繁殖材料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品种使用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需要注意的是,有假冒授权品种的,被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的同时,还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家经济的重要产业。因此,在农业领域,植物新品种权已经成为各企业乃至各国之间在农业产业较量的“新战场”。
简单来说,一颗种子、一朵花、一棵树可能都是有知识产权的!
早前,徐州一家农资有限公司长期以白皮或者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经调查认定,最后该农资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原来,市民餐桌上常吃的“金粳818水稻”早已拥有专属身份。2018年11月8日,“金粳818水稻”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拥有了自己的“品种号”。
除此之外,像很多人喜爱的花儿,不少也是有“身份证”的。比如“夏日台阁”、“瑰丽迎夏”等新品种和山茶原生种。
每一个植物新品种,都凝结了研发团队的不懈努力,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但如果繁育后是自己吃或用作科研,且不带有任何商业性质,则无需支付使用费。
最后,我们也提醒一下,广大农资企业在购买、使用种子、枝丫等物材时要注意其是否与现已公布的植物新品种相同或相似,是否获得了品权人的相关授权许可,不侵占他人合法权益,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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