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37844964号“七彩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除“募集慈善基金”外的其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永远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