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第3528152号第2类“七色彩虹”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限期提交在指定时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528152号第2类“七色彩虹”商标,原第35281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永远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