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某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第6839957号第36类“七彩虹盛”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6839957号第36类“七彩虹盛”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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