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84326号“泰标科技TAIBIAO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522天前 | 7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4326号“泰标科技TAIBIAO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泰标” 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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