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4326号“泰标科技TAIBIAO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泰标” 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