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第10092247号第35类"君卓"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期提交规定期限内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因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第10092247号第35类“君卓”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