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名下已初步审定的第57476187号“立业印章”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故决定:准予第57476187号“立业印章”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