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61****06号第35类“六助”商标。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第61****06号第35类“六助”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61****06号第35类“六助”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