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8****33号“京辉四季宝”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