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45号“鲁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2天前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7****45号“鲁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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