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3号“优活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1天前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委托我司(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33****93号“优活力”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事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31437822号“鲜客隆”商标、第32021764号“飞仕 普”商标、第32678880号“箭索 ARROSU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且对此亦无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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