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9号“梅花青柚 MEIHUAQING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5天前 | 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不服商国家知识产权驳回其第59****39号“梅花青柚 MEIHUAQINGYOU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委托我司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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