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商国家知识产权驳回其第59****39号“梅花青柚 MEIHUAQINGYOU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委托我司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