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8号“幸福西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8天前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9****28号“幸福西饼”商标(下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三、十五至十八整体有所区分,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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