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突破近似难点,唐邦代理“欢乐虎狮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6天前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广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在第31类上申请注册“欢乐虎狮头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4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样对比: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后,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进行了专业的对比与分析,我司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欢乐虎狮头”,引证商标2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朝气鲜食”,引证商标1、3、4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本身,各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其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以中国传统的虎头娃娃为主体,并融入虎与狮的元素。而引证商标1-4的图形构成元素分别为“獬豸”“獬豸”“蛇头”“戴着铃铛的螭面辅首”,各图形的设计风格、细节、色彩均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4的整体构成元素不同,视觉效果差异巨大。

最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拥有特殊含义,且该商标根据汉字部分进行呼叫,区别于各引证商标表达的含义以及对应的呼叫方式。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商标的整体构成元素、图形构成元素、含义、呼叫方式差异较大,共存时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引证商标1-4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4的图形构成元素、设计风格、色彩搭配有着根本区别,指向的是完全不同的动物或事物,本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结合考虑申请商标表达的含义、呼叫方式以及显著识别部分,即可得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4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很显然,在图形近似的商标驳回案件中,既要重点对比各商标的图形部分,也要结合考虑商标含义、呼叫方式等要素,才能区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协助客户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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