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8日,莫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2类“姜汁饮料,植物饮料,碳酸水,果昔(水果饮料,水果为主的),咖啡味软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水(饮料),果汁,啤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注册号为53385002,该商标于2021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朱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对系争商标进行了检索分析。经过分析发现,系争商标中的“灵”字呈现为“”,该字为普通印刷体,消费者会直接根据字形识别,我司通过将该字与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灵”字进行仔细比对,发现其与“灵”字规范写法中的字形结构明显不同,属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规范汉字。而商标中不规范汉字的使用,是对中华文明的破坏,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将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我司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提起无效宣告。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于2023年07月13日发布宣告无效公告。
案件启示
商标是一种商业符号,除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之外,亦是一种特殊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具有文化宣传导向的作用。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将含有书写不规范的汉字或使用不规范的成语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判断商标中的汉字是否规范时,对印刷体或普通手写体形式的汉字应从严。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因此,广大企业在以汉字元素作为商标构成部分时,应注意遵守汉字书写规范的原则,不可出现多笔画、缺笔画或是创设错字的情形,即使要对汉字部分笔画进行一定的艺术化设计,也不要改变原有汉字结构和轮廓,方能避免商标因“不规范汉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