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老板娘”闹上法庭,自家人打自家人?法院:都是误会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38天前 | 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老板”和“老板娘”闹上法庭,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得自家人?

“老板”和“老板娘”闹上法庭,这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得自家人?别急,往下看!

据公开资料,杭州某电器公司创立于1979年,以吸油烟机、燃气灶具、蒸烤炸一体机、洗碗机、集成灶等十多种家用厨房电器为主要产品。

“老板”注册商标经核准于2009年变更注册人为杭州某电器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含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热水器、消毒设备等。

在经营过程中,杭州某电器公司发现苏州某企业以“老板娘”作为企业字号,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苏州某企业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杭州某电器公司认为,作为家用厨房电器行业知名企业,“老板”字号早已家喻户晓,注册商标“老板”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苏州某企业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老板”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仍将含有“老板”字样的词语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对老板公司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影响力的攀附。

苏州某企业则认为其公司名称含有“老板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州某企业辩称,原告公司字号的市场影响力仅限于厨电领域,自己公司则主要从事空调的销售、维修、保养等业务,偶尔出售韩国品牌电饭煲,两者主营业务不冲突。同时,“老板娘”不是专用名词,除企业名称外,被告也没有在店内及其他地方使用“老板”“老板娘”等字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板”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固有词汇,其本身显著性不高。虽经原告长期宣传、使用,“老板”作为其商标及企业名称在厨房器具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但被告企业名称中起显著识别作用的是“老板娘”一词,“老板”与“老板娘”二词在含义、整体呼叫上均不同。

原告“老板”商标及字号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主要体现在家用厨房电器上,被告实际主要销售的电器并非家用厨房电器或销售与其品牌相似的产品。

另外,老板娘公司店铺门头及店内其他地方并未使用“老板”或“老板娘”字样,且在企业名称中将“老板娘”作为整体使用,未将该词进行拆分或通过文字处理的方式突出“老板”二字,并对使用“老板娘”作为企业名称作出了合理解释。该种使用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原、被告混淆或将被告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原告进行关联。被告老板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板娘”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某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板”与“老板娘”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告结。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在认定两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主要还是以“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必须要彻底摒弃不正当竞争思维,严格遵循诚实守信这一基本原则。设计企业字号时,应对同行业内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予以合理避让,并要规范使用企业字号,让自身远离侵权法律风险。

同时,广大经营者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早做好商标布局规划,通过选择具有独创性和辨识度的标识增加商标图样的原创性,避免同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撞脸”而导致商标被驳回、无效。只有坚持培育自主商标、品牌,才能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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