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606号“炭火舔”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5、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