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唐代诗人王翰写下《凉州词》时,一定没想到,一千多年后,自己写下的诗句竟然会被人申请商标……
知产信息显示,1979年3月,经申请核准,北京一家葡萄酒厂将含有“夜光杯”字样的文图注册为商标。
1992年8月,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另一家葡萄酒厂。2004年9月,北京某公司受让该商标。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3年2月28日。
2021年,北京某公司发现新疆某酒业公司及其销售公司在葡萄酒瓶上标有“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相关词汇。
北京某公司认为新疆某酒业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相关行为,已造成不特定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某酒业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宣传经营过程中使用“夜光杯”字样;赔偿经济损失468443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1557元(律师费3万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1557元)。
法庭上,对于北京某公司侵权指控,被告方予以否认。
新疆某酒业公司辩称,他们表示在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中使用的是自家商标,与北京公司的商标并不相似。其次,他们称“夜光杯”是历史文化符号,他们在酒类产品中使用前述诗句系正当使用。最后,他们指出在酿制葡萄酒和销售方面,他们的行为早于北京某公司的商标注册。
知产信息显示,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新疆某酒业公司确在第33类申请注册多件“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翠”“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金”“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紫”“某某庄园夜光杯”“葡萄美酒夜光杯”商标。
北京西城区法院查明,涉案葡萄酒瓶身背面使用了新疆某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在瓶身主要位置并未完整使用“某某庄园夜光杯”注册商标。反而在瓶身正面正中位置自上而下突出使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而其中的“夜光杯”文字与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
北京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的相关标识使用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公众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北京某公司生产的“夜光杯”牌葡萄酒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022年5月30日,2022年5月3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疆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25万元。
新疆某酒业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北京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公布后,新疆某酒业公司似乎仍难以接受,有消息称,新疆某酒业公司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夜光杯”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纷争,王翰:我的棺材板可能要压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