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51****99号“小龙人”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申请与他人商标相近似商标在内的九十余件商标,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