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委托我司(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81****07号“韵南金粱台”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决定:第81****07号 “韵南金粱台”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