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代理“铜权”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浙江省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8日在第9类别上申请注册“铜权”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从商标含义来看,“铜权”为申请人臆造得来的词汇,“铜”意为坚固的、强大有力的,“权”意为变通、变化,故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申请人专注自身发展,希望成为更为强大的企业。可见,该词汇蕴含了申请人的独特心愿,是申请人独创性思维的结晶,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其次,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来看,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为“测加速度用传感器,测量用传感器,电子测量设备,传感器,精密测量仪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电导率/电阻率变送器,振动传感器,测量仪器,加速度传感器”,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包括测量加速度、测量距离与容积、监测化学制品浓度、储存信息等,而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企业的发展愿景,与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并无关联。因此,申请商标不是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特点的词汇,并不缺乏显著性。

最后,我司通过检索、分析大量类似案例,列举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的相似情形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增强了说服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铜权”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驳回复审案中,对于商标本身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驳回理由,需要结合商标的本身含义、指定商品、相似情形商标注册情况等方面综合对其进行判断,而本案正是从以上几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后,得出“铜权 ”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该商标从而顺利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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