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61****38号“weligh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审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welight”指向国际青年创新峰会, 争议商标仅由字母“welight”构成,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 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所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