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25763号“东盛骐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842天前 | 20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42325763号“东盛骐骥及图”商标,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情形。

股最终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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