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1****93号“ASHTON SUN”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