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8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乡约九坝”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处理思路
首先,我司对商标本身进行分析,“乡约九坝”并非固定词组或现有词组,其中“乡约”意为乡村中的约定,“九坝”为申请人住所地的九坝镇,商标整体意为在美丽的九坝乡村许下美好的约定。可见申请商标本身为臆造词,是申请人根据企业特点臆造而来,臆造词本身无法赋予商品或服务普遍认知的含义,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虽读起来略微偏向口语化表达,但只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记忆,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若因申请商标易于呼叫就认为其为日常用语,我司认为明显是有失偏颇的,消费者不会将臆造词语作为日常用语使用。
其次,我司对“日常用语”的概念进行分析,“日常用语”是指日常生活之中,人们最常用的一些表达方式,主要分为礼貌用语、情景用语、家常用语三大类,而通过上文对申请商标的分析可知,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前述类型,其作为一个臆造短语,有着特有的含义,申请人赋予了该词组新的情感色彩,使之具有独特的显著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往往更喜欢使用朗朗上口的词组作为商标注册,以达到自己品牌良好的传播效果,殊不知这种接地气容易被记住的词组带来了注册商标被驳回的高风险,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该尽量选择独特、不常见的元素作为商标,并尽可能增强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以确保其能够成功注册。即使该商标未能顺利通过审查,因缺乏显著性的理由被驳回,申请人也不能放弃进行驳回复审程序,本案商标正是通过驳回复审阶段的据理力争,成功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