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6号“NASSI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88天前 | 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9****56号“NASSI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0407号等4件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 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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