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19****99号第31类"领鲜一点"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19****99号第31类“领鲜一点”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