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9****16号“蓝漂亮”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蓝漂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文字“蓝漂”。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