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5号“PICKOGEN”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06天前 | 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异议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初步审定的第71****75号“PICKOGEN”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71****75号“PICKOGEN”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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