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63****94号“海上玉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