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全方位对比分析,助“兴港物业 XINGGANGPROPERTY及图”过审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0天前 | 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舟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在第36类上注册申请了“兴港物业 XINGGANG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样对比: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设计元素等多方面综合对引证商标一、二进行分析:

  • 1.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仅由图形一个元素构成,两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差异极大。

  • 2.根据中国消费者对于中文的敏感程度,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而引证商标一、二仅含有图形一个要素,消费者通过整体进行识别,各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虽均包含墙面或建筑的样式,但各自图形的外观、造型、细节均存在明显差异,且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均从事不动产行业,将建筑类的图形作为商标的设计元素是符合商业惯例的,该类图形主要起指示行业领域的作用,显著性较弱,消费者在识别过程中一般会以其他更具显著性的中文为主。根据前述因素,消费者完全能够对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商标图形的设计千变万化,《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虽然对图形商标的审查有规定和例证,但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对于图形近似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不同审查员对图形近似程度的理解和把握可能存在差异,这就为在驳回复审中争取不同的审查结果提供了可能性,本案中,我司正是通过主张商标整体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设计外观的区别及注册人所属行业惯例等关键点,帮助申请人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取得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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