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6号第9类"天盾"注册商标“撤三”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4天前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意见予以采纳,决定撤销第9****6号第9类“天盾”商标

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9****6号第9类"天盾"商标在“灭火器具”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使用第9****6号第9类“天盾”商标的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9****6号第9类“天盾”商标,原第97049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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