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0号“FEIHU”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0天前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作出“FEI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被异议人委托我司就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7****20号“FEIHU”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进行异议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飞猪”、“飞猪宝”、“飞猪FEIZHU”等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决定:准予“FEIHU”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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