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荣康泰”商标异议案——“荣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似群保护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43天前 | 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在构建商标体系时,对长期使用且达到“驰名”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寻求保护,以构筑更为稳固的品牌之路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异议人)创建于1984年,是国内按摩保健器材行业的龙头企业,“荣康”系列智能按摩椅是其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北京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于2021年0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荣康泰”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09月20日在第10类“外科手术刀”等商品上通过了初审公告。异议人为保护自身商标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程序。



主要做法


经过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比对分析,我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耳鼻喉科器械”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235483号“荣康RONGKANG及图”等三枚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亦构成近似,可以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与三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无法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直接获得保护。



我司调查发现,异议人的第1235483号“荣康RONGKANG及图”商标早在1997年就已申请注册,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作为异议人的主营产品,已持续使用20余年,在国内外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司认为异议人该在先商标已经在“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上构成驰名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获得跨类似群保护。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最大程度保护异议人权利,我司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方案,并积极举证质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对第1235483号“荣康RONGKANG及图”商标进行跨类似群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对异议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的第1235483号“荣康RONGKANG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荣康泰”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本案中,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因被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成功获得了跨类似群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象征,发挥着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广告、信誉承载的功能。商标经过使用,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蕴含的财产价值不断累积,其不仅会面临混淆的风险,也会面临淡化的风险,通过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我国2001年《商标法》首次引入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机制,对注册商标提供跨类保护,这种保护已超过了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且随着公众熟知程度的不断提高,其保护的范围可以不断扩张。因此,企业在构建商标体系时,对长期使用且达到“驰名”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寻求保护,以构筑更为稳固的品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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