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某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41930781号“汉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 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