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6****74号“玖盛”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撒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子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