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1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对被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的第75****4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决定对第75****4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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