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印制“假包装”不造“假货”,“刑不刑”?法院这样判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天前 | 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只印制“假包装”不造“假货”,“刑不刑”?

只印制“假包装”不造“假货”,“刑不刑”?

近日,衡阳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郑某经营一家电子产品店铺,后通过网络结识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郑某向王某提出制造带有某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蓝牙耳机包装盒的要求。

王某应允后,自行采购了该注册商标的金属模具及带有商标的说明书,随后将标识印制于其组装的空白包装盒上。完成组装后,郑某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运往外地意图销售,最终被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王、郑二人制造的蓝牙耳机包装盒还没有销售出去就被逮住,不仅前期投入全部打了水漂,还因为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王、郑二人终究是为了自己的贪念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很多人或许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印制假包装不制造假货就不算违法,殊不知注册商标标识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已经触犯《刑法》中关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相关规定。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市场经营运营主体敲响了警钟:我国对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任何试图通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制假售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在拿自己的人生去赌一场必输局。

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切勿心存侥幸去“傍名牌”“搭便车”,而应坚守诚实守信经营底线,提高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布局自主商标,完善商标保护机制。如需使用他人商标,必须先获得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并且还应严格遵照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商标,降低风险。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运营主体:法律的威严从不容挑衅,知识产权的红线绝不可触碰,任何心存侥幸的违法行为都将被法律严肃追责。与其铤而走险,不如脚踏实地守法经营,这才是企业守护自身权益、实现长远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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