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7号第42类"博色"注册商标“撤三”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8天前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撤销第24****27号第42类“博色”商标

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第24****27号第42类"博色"注册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第24****27号第42类“博色”商标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24****27号第42类“博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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