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第24****27号第42类"博色"注册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第24****27号第42类“博色”商标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24****27号第42类“博色”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