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王某辉(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22年07月22日申请注册了“臭宝螺 螺蛳粉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12月20日在第30类“加有螺蛳肉的米粉(条状)”商品上通过了初审公告。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臭宝螺 螺蛳粉及图”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经过对被异议商标及异议人情况的详细分析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臭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臭宝”品牌专注螺蛳粉食品生产,“臭宝”品牌曾荣获2022中国食品产业成长之星、“年度新消费品牌”、“2022金麦品质奖”、第106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年度优选产品”等诸多荣誉。同时,“臭宝”品牌还曾邀请著名演员邓超作为其品牌代言人,显然,“臭宝”品牌在螺蛳粉食品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臭宝”,并衔接指向“螺蛳粉”产品的“螺”字,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极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备“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因此,我司主张,基于异议人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的恶意,考虑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及商品类似程度,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支持了我司主张,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23年10月08日作出“臭宝螺 螺蛳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案件经验
商标异议程序是保护商标在先权利人利益的重要制度,本案中,异议人在发现初审公告中的商标可能会对自身已有的商标权利造成损害后及时采取行动,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成功维护了自身商标权益。因此,商标异议程序是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异议人要及时留意商标局下达的通知,以免错过异议期,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提供全面的商标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