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5号“白鹿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4****15号“白鹿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糖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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